福建缪氏委员会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缪氏委员会 工作规程(草案)

2018-11-1 01: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99| 评论: 0

摘要: 关于福建缪氏委员会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缪氏委员会

工作规程(草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以下简称“省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缪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缪氏委员会”,是省会的分支机构。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Surname Origin Institute Miao Committee,缩写:FSOM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地从事缪氏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恪守国家及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各国风俗习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以从事缪氏文化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弘扬中华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会的直接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兰陵缪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兰缪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兰缪会”与各省(市)缪氏文化研究会开展姓氏文化研究交流活动。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缪氏宗祠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遵从省会《章程》规定。

(一)组织和开展缪氏文化学术研究,参加海内外举办的有关学术研究活动,发表国家法令允许的有关学术论文。

(二)开展与缪氏文化研究有关的海内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境外有关社团的联系和交往。

(三)广泛收集福建省有关缪氏文化资料,组织开展研究、编纂、出版工作。广泛收集福建省缪氏宗谱,理清源流,组织开展《福建缪氏通志》的编纂,与省会编纂的《福建姓氏志》对接。

(四)指导各地开展族谱编纂,研究缪氏家规族训,弘扬优秀家风祖德。

(五)接受省内外缪氏寻根委托,承办缪氏源流之查访、研究、考证,开展缪氏源流研究的咨询服务。

(六)创办与缪氏文化研究有关的实体。

(七)创立发展基金,开展慈善帮扶和奖优助学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宗祠理事会及地方宗亲企事业团体组织。

第九条  凡拥护省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有意愿加入本会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缪姓族人;

(二)有法人资格的缪氏企业集团、事业单位;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否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若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省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或荣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因工作需要经省会批准,可在相关市、县设立办事处,作为本会的派出机构,联络有关市、县的缪氏源流研究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的设置: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8人(其中执行会长1人),秘书长1人。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职责分工:会长主政,执行会长主事,秘书长主办。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会议履行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之一、三、四、五、七、八、九、十款。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一般应进行届中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缪氏名人、企业家可分别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或荣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核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常务会议决定。

(四)审核和受会长委托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人员或脱产、半脱产志愿志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会长和执行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会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做好研究队伍人员的聘任工作,组织实施缪氏文化研究计划,提高本会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和研究成果,协助缪氏学者出版系列丛书。

(四)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或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和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会长、执行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收集和整理、交流各地的活动信息。

(三)受执行会长的委托,可以代行使执行会长的有关职权。

(四)推荐副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执行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常务会议决定。

(五)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或脱产、半脱产志愿志聘用人选,决定一般志愿者的聘用。

(六)安排和处理会长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例会秘书工作和会务工作。

(七)处理上级交办工作及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负责人变更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省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报主管单位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由缪氏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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